黎川县鼎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沐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22民初628号
原告:黎川县鼎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平高七路(工业园区江西同胜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小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麦路沿墙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5847637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沐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西大街528号北大资源***8、9#楼217室-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9B28B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黎川县鼎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忠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沐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黎川县鼎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川县鼎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3元,由原告黎川县鼎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