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金三角水泥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5455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金三角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上乐塘村民委员会“油铺岗”(土名)第一号之一第二号第三号之一第六号之一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98954042。
法定代表人:游列克。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303、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2695X1。
负责人:张道明。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创业园抚河路6号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3814876X。
法定代表人:罗伟。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金三角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726573.8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6573.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伟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