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5667号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道琴断岭199号1栋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青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璐,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创业园抚河路6号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罗伟。
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2022年11月3日,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宋道英
书 记 员  张 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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