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俊辰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异121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创业园抚河路6号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3814876X。
法定代表人:罗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伦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霞,广东永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市俊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小乌工业村(厂房)自编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2733303Q。
法定代表人:沙俊芳。
关于广州市俊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辰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公司的异议请求:撤销对异议人**公司开设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919********银行账户的冻结。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在本案中,**公司要求俊辰公司对账确认工程款,但俊辰公司拒不配合,按双方于2019年11月13日签订的《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0113895.83元,若在实施施工中安装的空调为美的空调,则合同总价款为9883895.83元。在施工过程中,**公司已代付货款、工程罚款等各项费用合计10346383.06元,**公司支付的款项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故俊辰公司的保全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不存在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且本案尚在诉讼阶段,实际权利义务未确定,俊辰的保全申请会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公司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承担对应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异议人的请求。
异议人**公司提供了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其异议请求。
申请人俊辰公司辩称:首先,在答辩人申请保全过程中,**公司之前向答辩人转账的银行账户已注销,在此情况下,答辩人才另行得知**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公司有明显逃避责任的故意。其次,答辩人的诉讼保全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公司有能力承担诉讼保全的后果。最后,在双方工程款有争议的情况下,答辩人因与**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才起诉至法院。综上所述,答辩人申请财产保全有理有据,请法院驳回异议人的请求。
申请人俊辰公司提供了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工作联系函、聊天记录证明其辩称的事实以及理由。
已查明:关于俊辰公司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粤0607民初2010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公司开设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919********的银行账户,已足额冻结银行存款2596849元,冻结期限从2022年4月6日至2023年4月6日。
本院认为,本案是当事人对保全过程中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依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院的保全执行措施并未超出申请人俊辰公司的申请范围,申请人俊辰公司也提供了财产担保,法院执行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综上所述,异议人**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杜广锵
审 判 员 乔 颖
审 判 员 袁 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剑宇
书 记 员 谭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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