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3467号
申请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工业区新五公路西门村路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31828200J。
法定代表人:苏成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军,系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创业园抚河路6号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3814876X。
法定代表人:罗伟。
被申请人:郭晓东,男,1995年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奕广、郭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24070号】,申请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晓东的银行存款27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晓东的银行存款27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联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燕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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