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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硕丰水泥预制件加工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7412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硕丰水泥预制件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良登村委会竹径工业区南横二路2号江和求厂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0YYUJ02。 经营者:***,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创业园抚河路6号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3814876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硕丰水泥预制件加工店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硕丰水泥预制件加工店于2022年7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硕丰水泥预制件加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24元,减半收取计424.12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硕丰水泥预制件加工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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