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幸明,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创业园抚河路6号二楼2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幸明与被执行人幸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幸明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581执8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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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