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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君燕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7163号 原告:江西君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精品仓库(第1-2层)B单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9714785XT。 法定代表人:万梦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创业园抚河路6号二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381487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君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江西君燕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君燕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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