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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瑜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4808号 原告:江西省瑜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睿,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敏婷,江西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瑜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1386.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341019192022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省瑜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81386.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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