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1184号
原告:南京铁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新簧工业园三美路。
法定代表人:成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文,男,该公司职员,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江苏正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石羊村。
法定代表人:高红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铁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正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南京铁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铁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5元,由原告南京铁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盛维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凯
书 记 员 刘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