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02民初14363号
原告河南鸿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骏马路与通达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发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石羊村1-1号。
法定代表人高红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鸿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正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鸿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鸿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