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高红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1-04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催字第00022号
申请人:江苏正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石羊村1-1号。
法定代表人:高红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江苏正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陈支行2014年9月17日签发的,2014年10月16日到期,票面金额200000元,申请人江苏正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省建信招标有限公司,票号为0010004125522019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正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