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81民初100号
原告:**,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被告:井冈山市杜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城区龙市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井冈山市杜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