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靳祖传、井冈山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881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祖传,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罗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7788283355。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
申请执行人*祖传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赣088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祖传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祖传自行协商达成了一致,并已履行部分义务,余款亦向本院作出了书面保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101168.55元,已执行68582.47元,未执行32586.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6)赣088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若未依照保证书及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