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鹏达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与***、熊中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82民初497号之二
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工业园西区(三环水泥有限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喻春,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庐山市。
被告熊中星,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庐山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住庐山市。
被告井冈山市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井冈山市鹏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告***、***、***、井冈山市鹏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685元,由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戴大川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倪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