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井裕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82民初497号之一
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安县工业园西区(三环水泥有限公司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庐山市。
被告熊中星,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住庐山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住庐山市。
被告井冈山市鹏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井冈山市鹏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井冈山市鹏达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
经本院审查,原告江西锦达道路筑养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告井冈山市鹏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140000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大川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倪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