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建筑工程公司

昌江区广华建筑脚手架租赁站、景德镇市昌江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赣02民终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昌江区广华建筑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江西省**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昌明社区**。
经营者:江**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安,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市昌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镇市珠山区里村前街竟成路**
法定代表人:程伊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渊,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昌江区广华建筑脚手架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镇市昌江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21)赣02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昌江区广华建筑脚手架租赁站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21)赣02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归还上诉人脚手架钢管805.1米,扣件6479套,顶托26根,套筒829只;如未归还,被上诉人则按钢管13元每米,扣件6元每套,顶托13元每根,套筒3元每只的标准赔偿,上诉人材料损失费52165.3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镇市昌江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向昌江区广华建筑脚手架租赁站支付74000元(收款人:昌江区广华建筑脚手架租赁站,账号:150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斗富弄支行);
二、各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就此了结。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34元减半收取23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合计2869元,均由昌江区广华建筑脚手架租赁站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寿林
审判员  舒振亚
审判员  徐文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涂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