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82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的:湖北省武穴市火车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627110154。
法定代表人:何廷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的:湖北江西省***市珠山区中山北路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158900973W。
法定代表人:何世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1年3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1182执5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熊卫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