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某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82执5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的:湖北省武穴市火车站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627110154。
法定代表人:何廷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的:湖北江西省***市珠山区中山北路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158900973W。
法定代表人:何世鸾,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冈昌耀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3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14×××0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63881.00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4×××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388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喻政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