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民终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市珠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珠山区中山北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何世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绚明,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0)赣0203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明,上诉人***于2021年2月9日收到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七天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育斌
审判员 沈晓洁
审判员 曹谨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