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浮梁华宇陶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民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新风路**西郊饭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浮梁华宇陶瓷厂,,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湘湖镇***
投资人:**,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光宇,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该厂职工。
上诉人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浮梁华宇陶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浮梁县人民法院(2018)赣022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审理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首先,原审判决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涉案工程(浮梁华宇陶瓷厂1#、2#厂房)质量问题修补费用916227.36元的关键依据是2018年10月10日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关于浮梁华宇陶瓷厂的1#和2#厂房施工及建设是否符合厂区规划设计图的标准及鉴定出存在质量不合格、标准不符的部分进行维修方案、修复费用及修复工期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范围是“……是否符合厂区规划设计图的标准及对鉴定出存在质量不合格、标准不符的部分进行维修方案、修复费用及修复工期”,而涉案工程实际承建的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图,并非厂区规划设计图,二者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且涉案工程承建过程中是否存在与施工图不一致的变更、调整原审并未查明,上述情形的存在直接影响到评判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范围的具体厘清,故需对此向工程建设方即浮梁华宇陶瓷厂(二审中陈述施工图原件在其处)进行释明,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应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另,涉案工程在鉴定前是否使用及使用具体状况也需在确定鉴定范围时一并考虑;其次,涉案工程建设并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图也未经过图审程序,对此,建设方浮梁华宇陶瓷厂明显存在违法与不合规,承建方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下仍然开工建设亦有过错,而上述因素对在承担责任时需予结合考量;再次,本案原审审理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对浮梁华宇陶瓷厂申请的鉴定所提供的材料,未经质证程序,存不不妥,而鉴定费用135000元亦明显过高。因此,从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护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浮梁县人民法院(2018)赣022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浮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袁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