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81民初3749号
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工业园塔前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558462570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孙义,该公司员工。
被告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新枫街道办事处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39191597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5元,由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