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2民终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新风路14号西郊饭店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民俗文化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陶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景德镇市民俗文化瓷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2015)浮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明。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质量检验、施工记录、施工质量保证等工程资料以及景德镇市环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参与的相关工程资料是否真实。景德镇市环中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否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该监理公司2014年9月12日的工程会议纪要及2014年9月27日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所列施工单位为何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责任有限公司和江西建工建筑责任有限公司也需进一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2015)浮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