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民俗文化瓷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222民初257号
原告: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市民俗文化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德镇市民俗文化瓷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7895元,减半收取计8948元,由原告景德镇市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
审判长周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姚永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