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赣02行终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住乐平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德镇市欧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637号二楼北,组织机构代码:75677419—6。
法定代表人许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洪波,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洪皓路,组织机构代码:01455768—6。
法定代表人熊成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勤,男,乐平市家欣装饰材料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江西弘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16)赣0281行初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和景德镇市欧雅装饰有限公司以及**勤达成和解,以及不需要乐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承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龚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