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203民初2066号
申请人:***,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申请人:***,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昌江区。
被申请人:景德镇市三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
法定代表人:孙丽萍。
原告***与被告***、景德镇市三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景德镇市三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价值179632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投保永诚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景德镇市三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价值17963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南新
人民陪审员 程园发
人民陪审员 江**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