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2民终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顺喜,男,193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三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武装部公寓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星,江西帖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景德镇市三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0203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景德镇市三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但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景德镇市三泰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方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