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81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高兴,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住宣汉县。
申请执行人:袁国方,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九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九江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袁国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保刚、九江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赣0481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对本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执行到位39503元,余款2000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赣0481执3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