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430民初1855号
原告:台州力搏仓储器材有限公司
负责人:蒋孔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大进,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九江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宗明。
被告:**,男,住彭泽县,九江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泽县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台州力搏仓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唐春翔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