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

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302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莲花县解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16247242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申请执行人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3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49.303947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330.39元。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0年6月3日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2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
3、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约谈被执行人,督促其尽快履行本案义务。
4、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通过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5.382333万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因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规定,暂无法处置。
6、本院于2020年6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赣J×××××***迪牌小汽车壹辆,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3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祝光杜
审判员***
审判员潘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