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3执恢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城解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16247242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民终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8)赣03执恢16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江西省莲花县解放路,产权证为00000366号的房产第一层的10间店面。其中位于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解放街从北至南第三间店面于2018年9月30日10:00起至2018年10月1日10:00止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于2018年9月30日以394494.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解放街从北至南第三间店面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时起转移。
二、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昌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