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

**年、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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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1民初627号
原告:**年,男,196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莲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祥,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莲花县解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162472422F。
法定代表人:罗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锋,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年诉被告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年于2021年8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年负担。
审判员  林小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