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

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13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莲花县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罗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波,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芝苏,江西赣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铠,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奕(实习律师),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世友,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再审申请人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世友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3民终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莲花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田甘霖
审判员  刘晓雯
审判员  邓名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