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赣开执字第81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金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潭东镇水上孜。
法定代表人:温珍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民主街槐花树下**。
法定代表人:廖文青。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赣州市金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赣中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3月20日向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送达了要求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年6月10日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0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应向被执行人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管理费合计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第三人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公司逾期未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华劲集团赣州纸品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39607.08元,该款用于偿付被执行人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所欠申请人赣州市金建贸易有限公司的案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凌慧明
审 判 员 林万翔
人民陪审员 何善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