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1654号
原告: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龙南镇民主街槐花树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68597645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南市龙南镇人民政府,地址龙南市龙南镇民主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南市龙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南市龙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0.5元,由原告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