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市金建贸易有限公司、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赣开执字第813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金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潭东镇水上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龙南县。
法定代表人:***文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龙南县鑫塔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方式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等,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电话及住址信息,均未联系及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目前的详细居住地址;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公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43.2586万元,至今为止未执行分文。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