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323执49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执行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芥子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5922275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赣0323执49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