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323执4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执行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芥子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5922275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713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