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赣0323民初150号易波与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323民初150号
原告:**,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告: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芥子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5922275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66元,减半收取计75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建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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