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5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金三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56786664D。
法定代表人:袁竹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婷、甘霞,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芥子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95222756A。
法定代表人:彭其耀,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公司项目经理,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申请人:彭勇,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3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彭勇的银行存款531986.4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彭勇银行存款531986.4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318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5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金三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56786664D。
法定代表人:袁竹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婷、甘霞,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芥子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95222756A。
法定代表人:彭其耀,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公司项目经理,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申请人:彭勇,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3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彭勇的银行存款531986.4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彭勇银行存款531986.4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318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