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521号
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金三角,统一社会代码91360301756786664D。
法定代表人:袁竹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婷、甘霞,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芥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59222756A。
法定代表人:彭其耀,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彭勇,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531986.4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彭勇的银行存款531986.4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80元,由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3521号
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金三角统一社会代码91360301756786664D。
法定代表人:袁竹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婷、甘霞,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芥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59222756A。
法定代表人:彭其耀,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彭勇,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531986.4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彭勇的银行存款531986.4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80元,由申请人萍乡市万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