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203民初381号
申请人:***,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金,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申请人:秦皞,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
被申请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芥子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彭其耀。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李开明。
原告***与被告**、秦皞,第三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皞,第三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12万元资产采取诉讼保全。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秦皞、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212万元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斌亮
人民陪审员 傅晓儒
人民陪审员 章 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