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易波、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323执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执行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宣风镇芥子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15922275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芦溪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71390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