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4522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13285325G,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晓君,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天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91156110X,住,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藕塘职教园文良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天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催交诉讼费而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