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4522号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13285325G,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锡港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晓君,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天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91156110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藕塘职教园文良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天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无锡市天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其等额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天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