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1608号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13285325G,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锡港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杰、蒋菊兰,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473217266,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环山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仑。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7324号。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苏源檀溪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