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黄协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11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锡港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杰、蒋菊兰,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协良,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协良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6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黄协良应向三建公司支付198321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黄协良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三建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协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黄协良均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查得并扣划被执行人黄协良名下银行存款1580元,1580元已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三建公司。
经向相关保险公司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黄协良名下有保险产品,本院已依法扣划黄协良名下保险合同退保后的可得财产性利益85322.82元,其中2875元本院已开具执行费,余款82447.82元已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三建公司。
经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黄协良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黄协良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房产,本院已于2021年5月10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三年。因上述房产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本院已向上述房产首封案件(2019)苏0205执恢100号函请参与分配,目前暂无款项受偿。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黄协良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黄协良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黄协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黄协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黄协良纳入失信名单予以公布。因被执行人黄协良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98321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84027.82元,执行费2875元已收取。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三建公司书面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征求意见,三建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未申请执行悬赏措施,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协良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协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三建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黄协良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6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协良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三建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唐伟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