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执恢123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锡港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钱云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溪区淘沙巷醉锡味酒店,住所地无锡市淘沙巷10号。
经营者周卫东。
被执行人周卫东,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溪区淘沙巷醉锡味酒店、周卫东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6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周卫东欠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920000元,2021年4月6日已经归还5万元(已经完毕,由包杰代收)。剩余870000元,自2021年5月起,每月10日之前归还15000元,每年12月份在15000元的基础上,多支付20000元,直到履行完毕为止,双方自行交接款项。2、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恢复执行。
无锡市锡山三建实业有限公司据此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第64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匡慧敏
审判员 包征雄
审判员 蔡 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