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浔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州南浔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湖民终字第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朱广阳、唐丽莎,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南浔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工业园区(直港村)。
法定代表人:蒋勤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志平,湖州市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州南浔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3)湖吴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正常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国祥
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
代理审判员  沈 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