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湖吴执民字第9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群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顺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湖吴民初字第0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3月10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618794.82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浙江顺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9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宾宾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代理审判员 韩旭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肖旭